父母单方不能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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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14 11:49:36
夫妇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通过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判决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998年,王天一与赵媛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王娜。后因两人感情不和,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王娜由赵媛抚养。不久,赵媛与毛某结婚。再婚后,赵媛在王天一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娜的姓名改为毛倩。王天一知道后,多次找赵媛要求恢复女儿的原姓名,赵媛一直未予理睬。王天一诉至法院,要求赵媛恢复女儿的原姓名。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离婚父或母无权单方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改为第三人姓氏,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应承担恢复子女原姓名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赵媛将女儿的姓名由毛倩恢复为王娜。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害。公民的姓,一般是由父母在其出生时依父或母姓为其命名,公民的名,一般也是由父母在公民出生时起的。公民姓名权的行使,大致可以分为两阶段:公民出生及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由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公民成年后,姓名权由其自己来行使。
本案中,王天一和赵媛在女儿出生后,决定女儿随父姓,取名王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天一和赵媛离婚后,王娜由母亲赵媛抚养,王天一虽然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他对女儿的亲权并不因为其不实际抚养女儿而消灭,王娜作为未成年子女,其姓名问题仍然是其父母双方共同亲权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赵媛在其女儿王娜未成年时,未征得王娜父亲王天一的同意,擅自更改其姓名,其行为是无效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1998年,王天一与赵媛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王娜。后因两人感情不和,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王娜由赵媛抚养。不久,赵媛与毛某结婚。再婚后,赵媛在王天一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娜的姓名改为毛倩。王天一知道后,多次找赵媛要求恢复女儿的原姓名,赵媛一直未予理睬。王天一诉至法院,要求赵媛恢复女儿的原姓名。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离婚父或母无权单方将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改为第三人姓氏,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应承担恢复子女原姓名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赵媛将女儿的姓名由毛倩恢复为王娜。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害。公民的姓,一般是由父母在其出生时依父或母姓为其命名,公民的名,一般也是由父母在公民出生时起的。公民姓名权的行使,大致可以分为两阶段:公民出生及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由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公民成年后,姓名权由其自己来行使。
本案中,王天一和赵媛在女儿出生后,决定女儿随父姓,取名王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王天一和赵媛离婚后,王娜由母亲赵媛抚养,王天一虽然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他对女儿的亲权并不因为其不实际抚养女儿而消灭,王娜作为未成年子女,其姓名问题仍然是其父母双方共同亲权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赵媛在其女儿王娜未成年时,未征得王娜父亲王天一的同意,擅自更改其姓名,其行为是无效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a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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