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的责任承担
生活常识
网络
未知
2007-2-8 14:22:43
学校组织学生野游发生伤亡的责任承担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依照此规定,学校组织野游发生的伤亡,学校应承担责任。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给予赔偿或者承担其他责任。
责任编辑: dasan
参与评论
- 相关文章
- 如何追究家庭暴力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法律分析
- 劳动法中对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 职务过失责任由单位承担
- 乱出证明要承担连带责任
-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承..
-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什么..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五大不同
-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
- 最新文章
- 什么是债、债权人、债务人?
- 对债务清偿有何规定?
- 公民应怎样订立合同?
- 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 国家法律对军官退出现役有何规定?
- 出外旅游中睡眠的十大忌讳
- 旅游中常被忽视的十大问题
- 出境游零接待费藏陷阱
- 春节自驾出游需做四方准备
- 影响出游快乐的三个“毛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