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被开除公职吗
生活常识
未知
2006-6-14 9:59:53
1995年2月—1998年8月,老季在一家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任经理。任职期间,由于在投资及经营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失误,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1998年8月,公司免去他分公司经理职务,安排老季进行清欠债务,他也竭尽全力地去工作。2000年5月31日,公司突然下发了开除老季公职之决定。这一决定对吗?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公司于2000年5月31日下发开除老季公职之决定是无效行为。这是因为:
首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同一个违法或违纪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处罚或处分。公司对老季因同一问题先后独立作了撤职和开除处分,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其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如因案情特别复杂,不能在五个月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而老季的情况却是事实清楚,情节一般,并非案情特别复杂,应自犯错误之日起,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不得超过五个月,而公司却在21个月后做出开除老季公职决定的做法,早已超过法定时效,因而公司所做出开除老季公职决定的行为是无效的。
最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做出开除之行政处分时,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违纪事实、法律依据、合法程序,方是合法有效的。在第一、二个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程序必须合法尤为重要,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有提出开除处分之权利,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2/3人数通过,并征求工会意见。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开除决定为无效行为,应予以撤消;教育程序为必经程序,只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企业才能予以处分。
律师意见: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公司于2000年5月31日下发开除老季公职之决定是无效行为。这是因为:
首先,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同一个违法或违纪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处罚或处分。公司对老季因同一问题先后独立作了撤职和开除处分,明显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
其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如因案情特别复杂,不能在五个月内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审批处分的时间。而老季的情况却是事实清楚,情节一般,并非案情特别复杂,应自犯错误之日起,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不得超过五个月,而公司却在21个月后做出开除老季公职决定的做法,早已超过法定时效,因而公司所做出开除老季公职决定的行为是无效的。
最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做出开除之行政处分时,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违纪事实、法律依据、合法程序,方是合法有效的。在第一、二个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程序必须合法尤为重要,即,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有提出开除处分之权利,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2/3人数通过,并征求工会意见。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开除决定为无效行为,应予以撤消;教育程序为必经程序,只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企业才能予以处分。
责任编辑: 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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