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班也享受社会保险
生活常识
未知
2006-6-14 9:52:51
今年6月28日,杜某等4人因所在单位拒绝支付基本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金,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仲裁委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查,杜某等4人于1991年先后调入北京某企业有限公司。1995年7月,公司因经营状况不良,口头通知4人回家“呆着”。但是自此之后的4年中,单位既未书面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也未给他们重新安排工作,并且4人的档案关系一直存放在单位。杜某等人多次要求解决工作问题,公司都未予答复。4人只好决定离开公司,将档案暂时存放到人才交流中心。这时,他们却意外地发现,自1992年10月份以来,单位一直未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他们为此找到公司,但公司只同意为他们补缴1995年7月之前的保险。至于后来的保险,公司认为,他们都4年没上班了,没有义务为他们缴纳。杜某等4人不服,遂提起申诉,要求单位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并补发4年的基本社会费。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杜某等4人回家“呆着”后,与该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指出:“企业职工调离、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本案中,被诉人只是口头通知申诉人回家“呆着”,并未书面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及按规定将杜某等人的档案转移到有关部门,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存在,杜某等人应视为企业的富余职工或放长假人员。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据此,“不上班就不缴纳保险”的说法显然是错误的。至于说基本生活费问题,由于《劳动法》保护的时效只有60天,因此杜某等人提出的补发4年基本生活费的请求,也只能支持两个月。
责任编辑: lulu
参与评论
- 相关文章
- 有了社会保险还需要买商业保险吗?
- 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 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
- 断断续续缴纳保险费 退休能否领取养老金
- 劳动法对于社会保险和福利有哪些规定?
- 买保险关注5个关键节点
- 买了保险≠进了保险箱 六种情况下汽车出..
- 购买养老保险四大注意
- 买保险真的是"越多越好&qu..
- 如何购买银行保险?
- 最新文章
- 这笔补偿金她不该得
- 上岗一日就面临劳动合同解除 企业仍要支..
- 为什么只有50%的工资是稳拿的
- 裸体照片做威胁 强迫合同无法效
- 工伤职工违纪后怎么办
- 怀孕不是保护伞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能解除
- 职工辞职后档案应转移
- 劳动者提前解约应支付违约金是否合法?
- 开除职工应符合法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