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职后档案应转移
生活常识
未知
2006-6-14 9:43:32
1995年7月1日,栾某大学毕业后与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5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但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1998年7月3日,栾某为了寻求个人发展,向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将个人档案转移到人才中心。在30天内,单位未予答复,并且以合同未到期为由,拒绝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栾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栾某按照规定,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从程序上来说完全合法。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单位也未提供栾某辞职后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按照有关规定,单位应及时将栾某档案转移。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提出: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栾某通过合法程序辞职后,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无权对其个人档案采用违法手段扣压,个人档案必须随职工个人的流动而流动。
责任编辑: 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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