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合同能解除吗?
生活常识
未知
2006-6-14 9:41:09
1996年陈先生与某公司定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该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5月,由于陈先生所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的聘用期业已届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决定,不再聘用陈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一职,要求陈先生交接工作完毕后,回家等候公司通知,并自2000年6月起停发陈先生工资,陈先生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他要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原单位赔偿自己相应的经济损失。
而陈先生原单位认为,第二届董事会决定,不再聘用陈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一职,要求他办理交接工作,陈先生迟迟不交接工作,使单位正常业务无法开展,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所以该公司自2000年6月起停发陈先生工资,直至他交接工作完毕,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后,公司再给陈先生安排工作岗位及适当的工作。
代理律师意见: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合法文件,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强制履行性。由该公司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得到双方的共同认可和严格履行。作为用人单位,不再聘用陈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后就应当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陈先生的工作岗位,支付陈先生相应的工资。而用人单位却没有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陈先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赔偿。
仲裁裁决:2000年5月,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并决定不再聘用陈先生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此决定合法有效。但用人单位决定不再聘用陈先生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后,没有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并按此岗位标准支付陈先生相应的工资,此行为不当。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对陈先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并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陈先生生活补助费若干。
责任编辑: 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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