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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另谋他职 大学教师被除名

生活常识 未知 2006-6-13 23:49:27

原东华大学教师吴某在长病假期间从事其他有报酬的工作,被校方除名。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未获支持。

今年57岁的吴某自1993年起申请长病假。由于他私下担任两家制衣厂的法人代表,违反了学校关于“长病假期间,不得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的规定,经教育无效,校方于1998年6月将他除名。吴某不服,向市教委申诉。市教委调查发现,吴某不但私下“扒分”,而且自1997年12月以后长期不交病假单,已构成旷职,因此维持了校方的除名决定。

吴某认为自己是制衣厂的挂名厂长,并不领取工资,而且学校医务室不要他交病假单。于是他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市教委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旷职、违反校规的事实清楚,市教委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而吴某又无充足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故一审判决维持市教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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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ulu 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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