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识 >> 法律 >>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生活常识 未知 2006-6-11 11:35:01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和第3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是:

(1)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2)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你可以在本站搜索更多时间,相关的文章,或通过百度搜索更多时间,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 lulu 参与评论



美女图片 |帅哥图片 搞笑图片 |旅游风光 |社会万象 |最新热图
powered by KingCMS
Powered By: KingCMS 3.0 B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