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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生活常识 未知 2006-6-11 11:09:44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超过这一期限,除非有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否则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予受理。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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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ulu 参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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