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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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18 17:00:36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
答: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答: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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