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谁承担
生活常识
网络
不详
2006-3-22 17:18:15
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维修养护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应当每3~5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检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每年检修清洗两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理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
出租人应当每3~5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检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每年检修清洗两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理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
责任编辑: admin
参与评论
- 最新文章
- 出境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公房
- 公房户名可以随意变更吗
- 公房可以继承分割吗
- 租用公房作为经营办公用房的规定 (上海..
- 使用权房可以转让吗
- 公房改变用途要经过审批
- 公房承租人对合用部位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 房地产业的发展商与投资商的区别
- 商品房有渗水 房产商应负哪些责任
- 预售房交付的标志
